中马签署《马来西亚燕窝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2016-03-15 14:55:05

 

    9月19日,前来广西南宁参加第三届中国-东盟质检部长会议(SPS合作)和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礼节性会见了马来西亚农业与农基产业部部长诺奥玛,双方签署了《马来西亚燕窝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第一条:马来西亚农业部和卫生部负责对向中国输出燕窝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并由大马农业部出具兽医卫生证书,卫生部出具卫生证书。

第二条:输华燕窝产品的出口商及代理商,须经马方主管部门认可,并报中方备案。

第三条:输华燕窝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须符合中国和马来西亚有关检验检疫及食品安全规定。输华燕窝产品的燕屋须经马 方主管部门註册,并报中方备案;输华燕窝产品的加工企业,须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註册管理 规定》进行注册,只有获得CNCA注册的加工企业,才允许向中国出口燕窝产品。

第四条:马方负责向中方提供燕窝产品生产和加工管理的法规和标準,以及输华燕窝产品的检验检疫项目、方法、程序和标准。

第五条:马方应建立燕屋防疫及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燕窝采收和运输卫生控制操作程序,制定并执行与出口燕窝产品检疫卫生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年度动物疫情监控计划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并在计划完成3个月内,向中方通报有关计划内容和年度执行情况总结。

第六条:输华燕窝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从燕屋到出口的燕窝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并在发生问题时,能及时召回相关产品。

第七条:中方对进口燕窝产品(经深加工并製成罐头等即食燕窝产品除外)实施检疫审批制度,未获审批不得入境。

第八条:输华燕窝产品的内外包装要用中英文表明品名、重量、燕屋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有关产品信息的标示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向中国输出的每一批燕窝产品,应随附一份原产地证书和正本兽医卫生证书、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卫生证书 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其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马方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卫生证书,须註明燕屋註册号、加工企业註册号、产品原料来源,已采取必要的 预防措施防止产品与所有禽流感病毒源接触,产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适合人类食用;马方应及时将有关官方出证机构、授权签署人签字笔迹、证 书样本等资料提供中方备案,如有更改、更换,应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第十条:中方在产品入境时实施检验检疫,产品符合中国法律及相关标准和要求,方可入境。

第十一条:中方发现不符合本议定书规定情况时,有权对相关产品实施扣押、退货、销毁或其他处理,并通报马方;马来西 亚国内发生禽流感疫情时,马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停止对华出口并召回可能受影响的产品。中方将对马方禽流感情况进行评估,要求输华燕窝产品加工企业具备相 应的热处理设施,输华燕窝产品须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摄氏70度加热至少3.5秒”的杀灭禽流感的有效加热处理;经评估马方能确保输华燕窝产品安全後,马 方方可继续对华出口燕窝产品。中方有权在马来西亚发生禽流感疫情时禁止进口相关产品。马来西亚国内发生影响产品安全的重大疫情(不包括禽流感)或食品安全 事件,马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停止对华出口并召回可能受影响的产品,如需恢复对华出口须事先通报中方确认。中方有权在上述情况发生时禁止进口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本议定书签署後,中方将在马方的协助下,派员赴马来西亚,对大马燕窝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实地考察,中方考察 人员交通、食宿和生活费用由马方承担。中方每两年对马方的燕窝食品安全管理和检疫卫生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实地考察。根据需要,上述考察可随时进行。 马方应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本议定书中的“燕窝产品”指:由金丝燕及相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燕窝及其製品。

第十四条:本议定书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修改。

第十五条:本议定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如果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欲修改或终止本议定书,则议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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